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购油款575万元; 二、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 三、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费522,698.63元[575万元×6%÷365天×553天(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1633.125万元,判决给付标的为6,772,698.63元,占诉讼请求标的的41.47%。原告华强公司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19,787.50元,由原告华强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8.53%即70,111.62元,由被告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销售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41.47%即49,67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