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信阳辰隆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3月20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本金3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信阳辰隆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30800元,由被告***、***、***、***、***、***、信阳辰隆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