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驻马店永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4499.62元。

二、限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未归还租赁物,即1米的钢管658根,2.5米的钢管300根,3.5米的钢管52根,4.5米的钢管100根,5.5米的钢管596根,6米的钢管1204根,扣件(接头)3040套,扣件(十字)19600套,扣件(转向)1160套,顶丝1800套。

三、限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四、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限原告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多返还的租赁物即1.5米的钢管30根。

六、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中方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由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740元;鉴定费1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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