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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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支付赔偿款31271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返还垫付款10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支付赔偿款342619.8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3元,由***负担3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8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6326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