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支付货款3698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8日至全部付清之日的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计3903元,由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