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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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偿还原告***利息(1.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734048元;2.以454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负担607.50元,由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负担54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