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 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14149.84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26432.90元、罚息2298.69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有偿还则相应扣减);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石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8元,由被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