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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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8618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经预交2796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