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9143.96元(该款打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六合支行账户,账号:32×××56); 二、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958.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5元,鉴定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2815元,由原告***负担2415元,被告***负担400元(***垫付的10000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费用后,余款8641.28元待原告下次诉讼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