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704执109号 张丽珊、谭晓、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丽珊、谭晓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170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昌业公司应当支付补偿款17000元给张丽珊、谭晓;而依据该判决第三项,张丽珊、谭晓应当支付购房款242197元给昌业公司,昌业公司已另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粤1704执3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昌业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同意将本案债务即应支付给张丽珊、谭晓的补偿款17000元,冲抵本院(2020)粤1704执38号案中张丽珊、谭晓所欠该公司相应的购房款。债务抵销后,本案债务得到了清偿。现本院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