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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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5**********273)透支款本金16337.0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3月15日,利息为707.49元、违约金为619.82元,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