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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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417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5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以4848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1061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以6088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以59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70元,减半收取计185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85元,由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585元,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4元,由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35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9000元。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