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金唐铭苑认购协议;

二、被告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三、被告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18万元。

以上二、三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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