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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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乾为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吴江市友田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市友田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昆山乾为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253379元、支付利息(以300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616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848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8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 二、被告***对被告吴江市友田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6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66元,由被告吴江市友田机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昆山乾为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