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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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正阳五交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