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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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香河县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7105.2元、欠缴电费342.7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53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