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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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自来水公司纯净水厂 茶陵县华威矿产化验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茶陵县华威矿产化验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十八丘村石英砂厂2-3层的房屋腾还给原告茶陵县自来水公司; 二、被告茶陵县华威矿产化验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茶陵县自来水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4000元(从2011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后段房屋租金,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腾房交还给原告之日止按每年6000元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茶陵县华威矿产化验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