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SW928-19A电容薄膜分切机订购合同》的约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交付给原告佛山市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成果(电容薄膜分切机一台SW9**-19A)履行修理义务;

二、在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修理义务后,原告佛山市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应在十日内向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余款55000元;

三、驳回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佛山市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本诉案件诉讼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50元(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双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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