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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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52,503.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7,442.6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元(原告预交1,28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负担650元,由原告***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