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爱瑞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偿还透支欠款本金29281.79元,支付利息2966.47元(已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此后利息仍按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透支欠款本息还清日),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逾期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与逾期利率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0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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