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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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06866.88元(扣除需退回被告***60000元后,尚需支付原告246866.8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丽水分行623***93;被告***指定账户为柳俊华工商银行丽水城西支行622208121000136609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