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
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宇宏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正量检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0,666元;

三、***、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共计3,10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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