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 唐山市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5— 一、被告***返还原告唐山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6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