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盛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滨州市丽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滨州市丽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08月21日的利息按77402.05元计算;自2019年08月22日至2020年04月20日期间如仍未偿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自2020年04月21日起仍未还款情况下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0%计算); 二、山东盛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19元,由滨州市丽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盛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