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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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7016.87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