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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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合肥宝能城三期住宅A地块项目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31999.78元、评估费50000元,并退还工程保证金400000元; 四、驳回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3930.98元,由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824.31元,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106.6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9390元,由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78元,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5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46.74元,由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12元,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03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