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宁东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滨州市宁东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276671元及利息(以2766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上诉人滨州市宁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36元,减半收取6118元,财产保全费4738元,由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74元,被上诉人滨州市宁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6元,由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98元,被上诉人滨州市宁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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