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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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合肥市国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款110000元; 二、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款277979.72元; 三、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垫付款90000元; 四、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赔付277979.72元、向***支付垫付款85510.95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负担335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308元,***、合肥市国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王***、合肥市国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4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7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