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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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云支行 昆明辣得爽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云支行归还截止至2018年8月29日的借款本金359579.29元,罚息916.93元,共计360496.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云支行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以欠款本金359579.29元为基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云支行支付律师费12438.49元; 四、被告***、***、昆明辣得爽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3元、保全费2505元由被告***、***、***、***、昆明辣得爽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