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欠付的租金人民币477427.5元; 三、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4774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970元; 五、驳回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7元,由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05元,由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