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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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陈秀文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高青县水岸名都7-6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被告淄博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8962.00元及至欠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89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金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7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淄博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