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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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302执恢72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旭、车涛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旭、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将案款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从玉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