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返还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已付房屋租金55000元”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0417元”;

三、变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赔偿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货物直接损失292826元”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75695.6元”;

四、变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赔偿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为抢救、转移受险货物产品所支出的费用、租用临时仓储场所、重新租赁房屋仓库等加大支出而产生的损失90901元”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抢救费用29511元”;

五、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六、驳回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77.27元,由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47.27元,***负担4330元。鉴定费16850元,由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425元,***负担8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27元,由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47.27元,***负担4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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