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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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酷麦娱乐有限公司黄江分公司立即停止对作品《远走高飞》等47首歌曲著作权实施侵权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酷麦娱乐有限公司黄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2560元; 三、被告东莞市酷麦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酷麦娱乐有限公司黄江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东莞市酷麦娱乐有限公司黄江分公司、东莞市酷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