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方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 合肥磊鑫起重设备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工期迟延违约金900000元,第二项为: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8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5日起以358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清时止); 三、驳回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894元,由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7089元,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