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安徽九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一标段工程款1273408.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0元,由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3680元,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