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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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19年6月6日解除;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路xx号友田xx雅居x栋x梯xx房的提前还贷手续,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原告***、***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原告***、***尚欠的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核算为准); 四、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履行完毕上述第三项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购房款848000元-贷款本息); 五、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履行完毕上述第三项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48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其中购房款258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揭款项59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六、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7元,由被告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