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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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1202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666.86元,自2020年3月28起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12026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清偿前述债务后,可以向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对涉案的融资租赁标的2套膨胀雾化施胶系统(MK-PJ-6)、1套其他机械设备*制胶设备、2台意泰直联螺杆式空压机(YTB110)、1台抛光机BSG3613A、1台离心风机(VR65II-2240D/N1)、3台阿特拉斯凌格风螺杆式空压机(LS110D)、1台削片机(BX2110F)、1套加工拉木机设备、1台四砂架砂光机(BSG2713MD(A))享有所有权; 四、驳回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21004.4元,由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