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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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禄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禄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赔偿案外人李**损失费的追偿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苏州禄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1.5元,由被告***负担2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