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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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2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结欠货款2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97600元; 三、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吴江市邦农饲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6009071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清偿抵押登记顺序在先的债权后,原告就剩余款项(如有)在债权数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9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5),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