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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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999991.4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①截至2017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36161.11元、罚息313658.33元、复利11681.19元,合计361500.63元;②截至2017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100150.55元、罚息364834.16元、复利为14761.94元,合计479746.65元;⑵罚息:以本金1199999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8.4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以借款利息136311.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8.4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二、若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抵押的的机器设备[抵押物为:压机4台、HOMAG全套生产线1套、双端铣3台、油漆线生产线1套;动产抵押登记书的登记编号为:苏E5-2-2015-009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6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若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豪门府邸41号的不动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吴押他项(2015)第02744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清偿抵押登记顺序在先的债权后,原告就剩余款项(如有)在债权数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对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的上述第四项保证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4234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977元,由被告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共同负担63257元。各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6325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