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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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4566226.72元的普通债权; 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原告***的债权4566226.72元未能足额受偿,则由被告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74元,由原告***负担849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3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8)。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5032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