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普照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百年兴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2046号 原告:成都百年兴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易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普照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骆贵元,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原告成都百年兴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兴川公司”)与被告成都普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照电气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请求事由:普照电气公司委托百年兴川公司就成都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吉宝凌云峰阁高低压柜、表柜采购项目提供居间服务,通过原告的协调沟通及提供项目营销策划方案,成功促成被告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折税后人民币594288元作为居间报酬。签订《居间协议》后,被告承诺及时向原告支付居间费,原告给被告减免了254288元,还剩350000元未支付。2017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再次承诺在2017年底内支付完毕,从2017年6月开始支付,每月不低于伍万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催收无果。基于以上事实,百年兴川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普照电气公司向百年兴川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判令普照电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定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的由百年兴川公司提供营销策划方案、促成相关供货合同并由普照电气公司支付佣金的标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亦即支付佣金方(普照电气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于本案,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普照电气公司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辖区范围内,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