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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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邑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机械租金73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8.00元,由原告***负担628.00元,被告***负担1000.00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义务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