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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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武汉市汉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托管经营协议》中原、被告之间的托管关系。 二、被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汉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如下资料:一般户招商银行印鉴卡、一般户中国银行印鉴卡、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涂玉私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书、国地税正副本、全国统一代码信息应用卡、基本户查询密码、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标注册证(汉企)、自理报检企业备安登记证明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通知书(汉企)、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各1件以及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U盾(操作)各1个、银行U盾(复核)各1个、工商银行银行U盾(主管)1个、密码器1个、民生银行转账支票(01214612-01214625)以及工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民生银行账户、武汉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发票号码03396149-03396215)、武汉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03351464-03351480)、武汉发票领购本1本、报税盘1个、CA证书(国税)1个、CA证书(地税)1(地税/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汉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