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屋履约保证金1500元、预交租金5238.36元及承担原告***腾房搬迁损失费1000元,以上三项合计7738.36元,限被告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645元,被告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