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庐阳区卓林亿烟酒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196668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合肥庐阳区卓林亿烟酒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合肥庐阳区卓林亿烟酒商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0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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