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被上诉人***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房屋租金损失114121.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被上诉人***负担5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被上诉人***负担5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6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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