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被上诉人***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房屋租金损失114121.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被上诉人***负担5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被上诉人***负担5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