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加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邮电电缆厂
杭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宏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4民初2288号

原告杭州宏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五堡三区16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羽翔。

委托代理人高尔文、徐晶,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天目西路38号佳都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淑英。

委托代理人柯聪聪,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原告杭州宏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江都实

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

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0.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澄独任审判,于2020年7

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宏波通讯器材有限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晶、被告杭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柯聪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

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认为被告承租案涉房屋时,支付

押金30万元,现原告以该30万元折抵被告所欠租金,故变

更诉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45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2年11月28日,杭州邮电电缆厂(甲方)与杭州江

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乙方因

经营需要租用甲方在杭州彭埠御道村的全部厂房9000㎡及

所有空置场地约4500㎡。承租时间为20年(承租期与甲方

和村里的土地租用期相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23

年12月31日止,厂房、办公楼、仓库的年租金为100万元

整,场地使用费每年为164000元整,代收的卫生费、原管

理人员的工资等每年204000元整理。为了消防安全责任的

落实与水电费的按时缴纳及合同条款的正常履行,甲方要求

乙方缴纳30万元的押金,作为保证金。甲乙双方在协议执

行期间,如遇国家征用规划、作公益事业的不可抗拒因素,

协议自然终止。等等。

2004年1月16日,杭州邮电电缆厂(甲方)与杭州江

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

书上的租赁厂房面积为9000㎡,而实际丈量面积为9494.43

㎡,因此租赁厂房面积就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乙方在改建

和装修过程中,......则乙方同意在原每年共1368000元租

赁及管理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5万元的租赁费,增加

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16日。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御道社区居

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杭州邮电电缆有限公司(地址:

御道西区75-76号)土地费根据御道社区要求交到2009年

12月31日止。

2018年5月14日,御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三份,

分别确认:1、2009年10月12日御道社区所属企业进行了

拆迁动员会议;2、杭州邮电电缆有限公司实际交到2008年

12月31日止,尚有一年未交,待拆迁补偿款清算时一并上

交;3、杭州邮电电缆有限公司从2010年2月4日开始签约

拆迁协议,至2010年7月29日止全部拆迁协议签约完毕。

拆迁协议签约开始在三个月时间内交付。

2009年7月2日,杭州邮电电缆有限公司开具房屋出租

专用发票,载明收到杭州佳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2009年7

月1日至9月30日的房租312500元。2009年8月10日,

杭州佳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邮电电缆有限公

司212500元。

2009年7月25日,彭埠“两路两区块”征迁指挥部、

彭埠镇御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致御道社区承租户的公开

信,告知该地块已纳入动迁范围,且必须在2009年8月31

日前全部拆迁完毕,等。

2010年7月27日,彭埠“两路两区块”征迁指挥部向

区国土局出具关于御道西区75号、76号厂房拆除的情况说

明,确认现御道二组西区75号邮电电缆厂,御道三组西区

76号江都实业有限公司、御道农工学校在2010年6月25日

已腾空,并于6月29日到城东供电局办理停电变压器拆除

手续且受理。6月30日,以上单位的单位大门钥匙上交给挥

挥部。......。

另查明,2005年5月10日,杭州邮电电缆厂注销,2005

年5月27日,杭州邮电电缆厂改制成立杭州邮电电缆有限

公司,2016年9月19日更名为杭州宏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9日,杭州江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变更

为杭州佳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7月13日变

更为浙江加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明,2018年1月3日,本院受理原告诉浙江加都健

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2018)浙0104民初139号],原告诉请判令加都公司

支付租金10.45万元(扣除保证金30万元)。加都公司提起

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多支付的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

期间租金1213500元及其支付的保证金30万元。在该案诉

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5月31日与杭州江都实业

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御道村75号、76号、145号院拆迁补

偿有关事项备忘录。后原告于2020年3月6日撤回该案的

起诉。

2018年8月7日,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加都公司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8)浙0104民

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所涉相关合同项下承租人

权利义务转移由杭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承租人应认定

为该公司,即本案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御道社

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御道社区出具的证明三份、浙江省

农村合作银行进账单、浙江省杭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存

根、本院2018浙01**民初7702号判决书、被告提交的关

于御道社区西街75号76号厂房拆除情况说明及原、被告的

庭审陈述、本院(2018)浙0104民初139号庭审笔录等证

据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

租赁协议的约定,承租人承租相关物业的租期与原告租用土

地的期限相同,即承租人应按原告租用土地的期限支付租金

等款项。原告支付了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租金,而杭

州佳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至2009年9月30日房租

等费用,尚有三个月租金40.45万元未按约结清,被告作为

前述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依约支

付。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杭州佳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已于2009年8月30日腾空承租的房屋、场地,亦与其于2009

年8月10日向杭州邮电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房租的行为不符,

故对被告辩称已于2009年8月30日腾空承租物业,本院不

予采信。在(2018)浙0104民初139号原告诉加都公司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一致,加都公司

在该案中并未就诉讼时效提起异议,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该

案的撤诉裁定作出时,即2020年3月3日开始重新起算,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

的诉讼时效。原告自愿以杭州江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

的保证金30万元折抵被告应支付的租金,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

九十三条、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杭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宏波通讯

器材有限公司房租等人民币10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元,由被告

杭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宏波通讯器材有限公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

州江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

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

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沈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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