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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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 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安装的Adams系列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名称及版本、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使用日志、安装时间、卸载时间以及计算机硬件信息等)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4-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